注意!易填错的专项附加扣除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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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易填错的专项附加扣除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扣除

20231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2022年度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专项附加 (1).png

错误情形一: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

父母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则另一方不可填报该子女扣除;若选择均摊,双方都只能选择50%扣除标准。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

错误情形二: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更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赡养老人扣除

20231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专项附加 (2).png

错误情形一:填报同一被赡养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超过3000

同一被赡养人的扣除金额合计不应超过3000/月,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时,每个赡养人不应超过1500/月。

错误情形二:错误填报配偶的父母、其他亲属长辈,以及尚有子女在世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被赡养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3.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具体可扣除的证书名称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

错误情形:填报不在《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证书

兴趣培训、核酸采样证、阿里云Aqsara Clouder云计算专项技能认证等证书,不属于可以扣除的继续教育证书。

 

4.大病医疗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错误情形一:填报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包含纳税人父母的医药费用支出。

错误情形二:多人填写同一人的大病医疗支出

未成年子女、配偶的大病医疗只能由父母、夫妻中的一人扣除,若存在重复享受扣除,可协商后由一人填报享受。

 

5.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错误情形: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照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错误情形: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时,双方均填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更正操作步骤: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底部菜单栏&

2.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3.选择对应年度,选择存在误填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作废/更正,完成对专项附加扣除的停止享受或修改分摊比例/额度。

5.修改后,通过&中的申报记录,对修改过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更正。

6.选择对应年度申报表进行更正。

 

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本文源自上海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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