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预售、满减、抽奖等活动都有哪些税收知识?
一、先预售
“定金膨胀”、“先预售”等实质上是商家采用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
1.增值税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企业所得税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若消费者预付的定金在合同约定中有“双倍膨胀”等特殊属性,属于折扣销售,按规定开具发票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折扣部分的定金膨胀金额可以减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57号)第一条
二、买就送
“买一送一”、“付二发三”、“买就送”等等在税法规定中是一种实物折扣方式。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三、满就减
“跨店满减”、“领券立减”、“满就减”在税法规定中属于商业折扣式促销。
1.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
四、来抽奖
“跨店满减”、“领券立减”、“满就减”在税法规定中属于商业折扣式促销。
1.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即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文源自“上海税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