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利润总额!
2021-02-25
首页 会计制度 【案例】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利润总额!

【案例】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利润总额!

静安区小微企业财会培训咨询基地 今天

案例:享受加计抵减导致“超标”

分析:加计抵减额未计入利润总额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据此,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也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其中规定,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同时,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提前考量,做好合规税务安排

实务中,一些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很容易给自身埋下风险隐患。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要享受这一优惠,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对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若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却忽视了这一细节,给自身带来损失。如上例,该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少缴纳了增值税13万余元,但却因此多缴了企业所得税52万余元,得不偿失。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应综合考量企业所得税等因素,提前规划,避免税务风险。

本文源自“中国税务报”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流群
490576708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