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代理记账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Q
请问《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适用于非行政事业性收入)的销毁年限是几年?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的规定,财政票据存根需保存5年后方可销毁。
Q
代理记账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如何登记?
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提交“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您所在的上海分公司作为代理记账机构在上海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Q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如何查询?
鉴于《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已失效,为此,相关查询等工作已暂停。
Q
一般企业内的会计凭证按照规定可以保存多久?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据此,企业的会计凭证保管期限最低30年(详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本文源自“上海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