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二)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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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二)

静安区小微企业财会培训咨询基地 今天

 

关于价格评审优惠

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6%-10%的价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体报价予以扣除,还是针对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报价部分予以扣除?

解答: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解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若小微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价格分为满分,是否在满分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解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

 

《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此处的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是指企业本身,还是按照第四条的指其提供的产品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制造?

解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解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解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解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解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解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其他问题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解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规定。

【本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可点击右侧链接可查看热点问题解答(一)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12/P0202012285144832583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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