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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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

政策通知

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2351日至202412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202351日至202412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5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

【本文源自上海市税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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