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知多少?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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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知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下是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点。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注意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特殊的不征税收入

(一)软件企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的管理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温馨提示

提示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二

单位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给予的手续费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三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当把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以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本文源自上海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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