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如何变更?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需要先到税务部门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清税业务办理材料:(1)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营业执照;(4)公章。(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完成清税,获得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后,需要前往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清税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意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意销规定清税。
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三、变更经营者前后银税三方划缴税款协议
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原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中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需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等后续事项。
【本文源自“上海税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