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规定,现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范围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202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参加2025年继续教育。
本通知所称“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会计工作。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可通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按照会计人员分层分类更新知识的客观需求以及继续教育技术发展趋势,2025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培训为主、高会面授培训和专题面授培训相结合的多种继续教育形式。
01网络学习培训
初中级资格会计人员主要参加网络培训,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在一个继续教育年度内,会计人员可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热点业务——上海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报名入口”(网址:https://czj.sh.gov.cn/zss/zwdt/rmbssx/20250218/xxfboswf0000003150.html),自行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当年一般不得更换。
02高会面授培训
高级资格会计人员(含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原则上应参加专项面授培训。
03专题面授培训
各主管财政部门可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围绕财政预算管理、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组织本辖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和重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会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面授培训。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
202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且专业科目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涉及23个子科目,并分别初级、中级和高级设置学习内容。2025年重点内容是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会计法律、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等。鼓励继续教育选课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低层级会计人员可选择高层级专业科目,高层级会计人员不得选择低层级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
2025年继续教育科目请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参加网络培训的,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网络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参加面授培训的,以面授机构公布的课程安排和内容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5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应在202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
会计人员可在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含网络培训机构和面授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不得搭售其他任何课程和商品。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不得向个人收费。
【本文源自“上海市财政局”网,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http://czj.sh.gov.cn/cmsres/15/158e98bfa4ab4fb4b30e64ab3aba3117/e4b0f037a37304fc2d4e240da2ff061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