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忘填了?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例如:2024年9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子女教育相关信息,并选择享受100%的扣除比例,则9月份在单位发放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18000元(2000元/月×9个月)。
以下是操作指南:
01多渠道中选择填报
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进行填报。
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例,登录后,通过底部菜单的“办&查”模块进入“专项附加扣除”界面,选择对应的扣除项目和扣除年度(如果是2024年符合扣除条件的则选择2024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细信息。
02申报方式二选一
进入“申报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的,勾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若选择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再办理扣除的,勾选“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温馨提示
如果选择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的,对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采用累计预扣法,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由纳税人办理个税汇算时多退少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本文源自“上海税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