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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企业购进设备器具
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该优惠政策有条件限制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其固定资产购置的时点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本文源自“上海税务”公众号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2309/t468599.html